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民國103年6月24日補正狀之金額與原提出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