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80號聲請人 陳福生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賴 心妹關係人 陳玉珍
陳冠羽 陳玉美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之第二行關於「 陳賴心妹 之
;相對人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賴心妹之子;相對人因中風、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