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告 林芷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告 林芷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