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1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1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唸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唸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唸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紀文勝法 官 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