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昌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力行路9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下合稱林園區房地),查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戶,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林園區房地,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8元、林園區房地113年公告現值74,6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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