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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