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告光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法定代理人 許美容 共同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 陳專七 因99年度訴字第1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