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217號
原   告  林禹年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
被   告  石明坤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至108年4月間,因個人
資金需求,以各種理由例如家中有人生病缺錢開刀、購買神
桌佛具、神明要開光等,陸續向伊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157,400元,借款日期及金額如附表所示,均由伊以訴外人
許喆祺 即伊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俊宇股份有限公司或必潔有
限公司之帳戶,匯入被告開設於高雄市田寮郵局之帳戶內。
嗣後經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7,4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未曾向原告表示要借款,實則係因原告家中供
奉太子爺,伊家供奉媽祖,交往餐敘頻繁,原告所匯款項,
多係支付神明物品或廟會活動之支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之配偶許喆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與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㈠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其配偶許喆祺自擔任負責人
之公司帳戶匯款與被告,係基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為
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兩造間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
,此重要之點先負舉證責任。
㈡惟依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27至167頁
)及臉書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69至173頁)等證據,均
無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有承認積欠原告借款之明確
證據;縱有提及借款等語,亦係原告單方表示被告向其借款
積欠不還,以及原告採取之法律追訴資料。再查如附表所示
之各筆款項均非原告直接交付被告,兩造亦未書立借據或約
定還款期限及利息,且原告於被告未曾返還任何款項之情形
下,仍持續匯款前後期間達2年,佐以兩造並非完全不相識
之人,依原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觀之,亦可見
兩造間因宗教信仰活動於數年間均有持續往來,則匯款之原
因多端,或有可能為借款,然亦有可能為交付價金、贈與、
投資、代付等,不一而足,是原告就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確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一節,舉證顯有未足。
㈢至原告雖聲請其配偶許喆祺為證人以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
契約之合意,惟本件原告本係以許喆祺為原告起訴,於訴訟
進行中始變更原告為其,且許喆祺為其配偶,關係親密而利
害關係一致,其所為證詞之證明力顯然過於薄弱,佐以證人
先證述不知家中供奉何神明,後又改答知道家中供奉太子爺
、但不知道被告之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409、410頁),
然依被告所提出照片中,有原告與作乩童( 濟公 )打扮之被
告之合照(見本院卷第379頁),則證人證述不知悉被告之
工作,顯與常情有違,且證人有部分問題則回答係聽聞原告
所述等語,顯見證人之證詞有迴護原告、避重就輕之情形,
是本院認證人之證述尚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能舉證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確有
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7,4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範
圍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期│
││(新台幣)││
├──┼───────┼───────────┤
│1│20,000元│106年3月6日│
├──┼───────┼───────────┤
│2│1,800元│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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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元│106年7月19日│
├──┼───────┼───────────┤
│4│10,000元│106年10月13日│
├──┼───────┼───────────┤
│5│30,000元│106年12月4日│
├──┼───────┼───────────┤
│6│8,800元│106年12月4日│
├──┼───────┼───────────┤
│7│5,000元│107年1月22日│
├──┼───────┼───────────┤
│8│20,000元│107年3月2日│
├──┼───────┼───────────┤
│9│1,800元│107年5月31日│
├──┼───────┼───────────┤
│10│6,000元│107年7月20日│
├──┼───────┼───────────┤
│11│8,000元│107年10月9日│
├──┼───────┼───────────┤
│12│5,000元│108年6月27日│
├──┼───────┼───────────┤
│13│11,000元│108年4月5日│
├──┼───────┼───────────┤
│14│20,000元│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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