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之必備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92,612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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