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王秀卿 被告 廖振盛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