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林瑞昇 被告 李太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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