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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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452號上訴人 黃亮齊 即 黃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稚舜 間因102年度基簡字第452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