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7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即被
繼承人 陸才 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 陸才斗 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陸才斗之遺產管理人,嗣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裁定准對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今公示催告及大陸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間均已屆滿,聲請人確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申報債權或為受遺贈之聲明,故被繼承人陸才斗之遺產業經收歸國庫,已無再進行遺產管理之必要,為此請求終止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雖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函文、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函文、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文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然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本件准被繼承人陸才斗之繼承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未經登報,故被繼承人陸才斗之繼承人是否知悉其得承認繼承,尚不得而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