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施用毒品者之所以陷溺毒品,多係出於生理及心理上對於毒品之依賴(即所謂身癮、心癮),此等依賴,於行為人得以有效戒除毒癮之前繼續存在,而使毒品犯罪具有成癮性、容易再犯之特性,是以行為人縱使有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亦均係出於同一毒癮之影響,其獨立性自然無法與其他犯罪相提並論。再加以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戕性犯罪,僅危害個人健康,而對他人危害不大,刑事政策上之所以將此等行為視為犯罪,無非係在防止行為人因持續索求毒品之行為,造成家庭之負擔,甚至為此鋌而走險,衍生其他犯罪,因此,對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偏重於預防再犯之「預防功能」,而非非難此等行為之「應報功能」。基於預防之觀點,行為人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之原因若具有同質性者,就其各次行為所宣告之刑罰,目的即均在戒除相同毒癮,所定應執行刑就不宜過重,否則將與比例原則有違。而行為人各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是否具有同質性,宜就其各次施用毒品之種類、施用時間之間隔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經查,受刑人林士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審酌依前開判決所示,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行為所施用之毒品俱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同種毒品,及2次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分別為107年10月29日、108年7月26日,2次行為間隔約9個月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9日│108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82號│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實├──┼───────────┼───────────┤│審│判決│108年9月18日│108年12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決├──┼───────────┼───────────┤││確定│108年10月14日│109年1月1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999號│年度執字第1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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