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債務人 陳秀梅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合計約19,672元,亦有債務人薪資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6至109、16
9、178至18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1期清償2,571元,第2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829元,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82
9元,總清償金額為457,430元,清償成數為9.34%。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1,983元(見本院卷
第122、170頁、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第45頁),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5,776元後,為96,20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57,43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中鋼股票67股(見本院卷第186頁)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平均每月收入合計約19,672元,亦
有債務人薪資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9頁)。每月必要支出18,843元,扣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半數6,000元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911元後,所餘金額11,932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民國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39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之子於其成年後(第7期開始)即有謀生能力,債
務人同意自第7期起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故自第7期開始,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6,829元,即每月增加清償金額6,000元,並願提出中鋼股票67股股票等值現金1,742元納入第1期增加清償,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故債務人第1期清償金額為2,
571元(計算式19,672+1,742-18,843=2,571),第2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829元(計算式19,672-18,843=829),第7至72期,每期清償6,829元(計算式19,672-12,843=6,829)。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為19,672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8,843元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72期。││2.第1期清償2,57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2-6期每期清償82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所示。第7-72期每期清償6,82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89萬5,898元││5.清償總金額:45萬7430元││6.總清償比例:9.3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3)│├──┼───────┼────┼─────┼─────┼─────┤│1│國泰世華商業銀│25.48│655│211│1,740│││行股份有限公司│││││├──┼───────┼────┼─────┼─────┼─────┤│2│摩根聯邦資產管│0.21│5│1│14│││理股份有限公司│││││├──┼───────┼────┼─────┼─────┼─────┤│3│大眾商業銀行股│5.34│137│44│365│││份有限公司│││││├──┼───────┼────┼─────┼─────┼─────┤│4│良京實業股份有│17.5│450│145│1,195│││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7.85│202│65│536│││行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中小企業銀│6.98│180│58│477│││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榮行銷股份有│14.89│383│124│1,017│││限公司│││││├──┼───────┼────┼─────┼─────┼─────┤│8│萬泰商業銀行股│16.89│434│140│1,153│││份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4.87│125│41│332│││份有限公司│││││├──┼───────┼────┼─────┼─────┼─────┤││合計│100%│2,571│829│6,829│└──┴───────┴────┴─────┴─────┴─────┘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九、每月消費支出總額不得逾越通常生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