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2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份
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被告提出書狀抗
辯因現實狀況無力繳納及有誠意與原告進行和解云云,惟原告拒
絕與被告和解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其抗辯顯無理由
,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