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新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 倉嘉 被告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