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金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 蔡禎昌 被上訴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世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