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李佩靜 聲請人 王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琇淯 (原名: 張翠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65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琇淯(原名:張翠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