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4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號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