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壹片及扣案之寄件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4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及寄件信封袋1個,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及寄件信封袋1個,而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4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431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1片,係被告用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而扣案之寄件信封袋1個,則係被告用以包裝郵寄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所用,自亦屬被告犯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所用之物,則參照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與扣案之寄件信封袋1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遊戲光碟片名│著作權人│光碟(│││││片)│├──┼───────────┼────────┼───┤│一│真三國無雙5Special│臺灣光榮綜合資訊│1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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