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泉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葉泉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