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外牆返還占用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黃榮堂 上當事人與被告 張永烇張永欣 間拆除外牆返還占用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鐵皮外牆及窗戶雨遮部分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房屋臨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側之外牆窗戶封閉。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何,亦未記載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並命原告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大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㈡查報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原告
如無法查報就此項聲明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者,則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院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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