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謝宗儒 債務人 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32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