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賀沛41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賀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賀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裁定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張賀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54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賀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有期徒刑2月15日│期徒刑2月15日│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11.10│96.3月中旬某日│96.3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第2753號│第2753號│第27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第2051號│第205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10│99.06.10│99.06.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第2051號│第2051號││決├──────┼─────────┼──────────┼──────────┤││判決│99.06.10│99.06.10│99.06.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58號│第2358號│第2358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賀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04.19某時│96.08.1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第2753號│第27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第205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10│99.06.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非字│99年度台非字│││││第254號│第254號│││決├──────┼─────────┼──────────┼──────────┤││判決│99.09.09│99.09.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18號│第2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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