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陳寶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登富 (即 呂偉成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遷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其上同段26建號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0巷00弄00號),及同棟建物增建部分(下稱系爭房屋),並將系爭房屋交還原告。查系爭房屋拍賣最低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呂登富(即呂偉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