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4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明呈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故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45號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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