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7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月美 債務人 蘇阿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玖仟陸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