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請人 陳潔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明書。並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之之居留證、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四、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