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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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施怡廷 被告 安麒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子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佑瑋
鄧芳廸
戴瑋廷
許嘉豪
柯忠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第11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被告 黃昱銘 之部分,因被告黃昱銘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依法無法一併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