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03號
原告嘉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 原
被告 林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58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5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