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5號
聲請人 陳人瑜
聲請人 陳欣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禮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人瑜、陳欣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各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陳人瑜、陳欣頡均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62歲,依內政部最新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2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0.06年,是聲請人欲免除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而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南投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8,650元;且依現存資料顯示,聲請人二人為相對人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陳人瑜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1,119,000元(計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1/2),聲請人陳欣頡因免除扶養義務可得之利益亦為1,119,000元(計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1/2),應各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相對人陳學禮之親屬系統表(應記載相對人陳學禮之全部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㈡相對人陳學禮之全部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