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81號聲請人 梁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三、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