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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