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告千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螢涓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5,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009元,扣除已繳500元,仍應補繳6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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