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螢涓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5,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009元,扣除已繳500元,仍應補繳6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