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陳玉妹 被告 張范秀 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2,1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