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 賴怡蓁 被告 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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