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言
紀素香林虹妤周秀梅鄭玉梅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沒收」欄位內關於「補腎丸拾伍公斤沒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補腎丸肆公斤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沒收欄位內關於「補腎丸拾伍公斤沒收」之記載,係屬誤寫,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補腎丸肆公斤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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