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 李靜恩 被告 張繼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林建良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