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吳明龍 被上訴人 闕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萬1,467元【計算式:(4369+1)平方公尺×6624/8640×4,400平方公尺/元=1,474萬1,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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