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63號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理人 劉乃綺 相對人 黃炳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7,44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新臺幣36,83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36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07年1月3日│47,440元│36,838元│未記載│107年1月4日│TH54100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