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陳惠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耕 、 張雪珠 、 李宗優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查,本件先位訴訟部分,原告第1、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李宗優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229建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2年1月4日及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之價額為680萬元,是原告此部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萬元;另其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李文耕、張雪珠應共同給付其150萬元及法定遲延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原告先位訴訟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30萬元(計算式:680萬+150萬=8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尚不足67,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