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8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