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8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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