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8號
聲請人 翁依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立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已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尚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8號
聲請人 翁依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立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已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尚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