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司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秀雲
聲 請 人  陳泰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惠娜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
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
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
聲請調解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10,000,0
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欠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06年3月2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是其調解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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