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市政汽車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市政汽車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