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清字第12619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5年度清字第12619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表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曾維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5年2月19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7年5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