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