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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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億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102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簡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林珮億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佩億」。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
決簡易」、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林珮億」之記載,均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均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