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庭98年2月4日、98年2月27日所為97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0條第1、2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再抗告之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者,其再抗告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再抗告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再抗告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裁定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參照),故對於該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再抗告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查本院98年2月4日所為98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屬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惟再審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98年2月27日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於98年3月5日及3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經調閱原確定裁定卷宗核閱無誤,並有送達證書附該卷宗可按,再審聲請人係於98年2月13日聲請本件再審,亦有再審聲請人民事抗告聲請再審狀上日期戳可證,其聲請本件再審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程序上係屬合法。
二、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及第50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職是,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再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主張該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者第497條之情形者,不得為之。準此,再審聲請人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並未表明上開確定裁判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64年臺聲字第76號、69年臺聲字第123號判例參照)。
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泛稱:原確定裁定之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2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惟未指明原確定裁定之法官有何應迴避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難謂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再審相對人與再審聲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再審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提起訴訟,再審聲請人事後亦提起反訴,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94年11月30日判決再審相對人勝訴,再審聲請人所提起之反訴敗訴,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其後經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及追加之訴後,經本院民事庭95年9月29日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其後再審聲請人復於95年12月6日提起上訴、再審起訴狀,經本院民事庭於95年12月21日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再審聲請人復於95年12月29日提出再抗告、再審狀,最後經最高法院於96年4月11日以96年度臺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原確定裁定法院依據再審相對人所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及證明費用之證書,並調閱上開相關事件卷宗查核,認定再審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於事實及理由欄四詳細說明因上開事件並無再審相對人與再審聲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情形,無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將再審相對人所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及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尚在再審中,該判決未有執行力,原確定裁定未命再審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交付再審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原確定裁定已認定之事實及理由,表示不同意見而已,並未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497條之再審原因,依前開說明,亦難謂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素珍